旅游途中,什么叫强迫购物

来源: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1年05月03日 作者:何律师 人气:616
2021年4月25日,据都市报道,记者以游客身份参加云南六日游旅行团,发现导游在旅行中为了让游客购买玉貔貅,以汶川地震受害者因佩戴貔貅挡住钢管幸免于难的故事,甚至“统计”了20年来佩戴貔貅的人都未遭遇横祸等说辞,来“鼓励”游客消费。

事件简介

2021年4月25日,据都市报道,记者以游客身份参加云南六日游旅行团,发现导游在旅行中为了让游客购买玉貔貅,以汶川地震受害者因佩戴貔貅挡住钢管幸免于难的故事,甚至“统计”了20年来佩戴貔貅的人都未遭遇横祸等说辞,来“鼓励”游客消费。

事件分析

的确,大家都知晓,我国旅游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采用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旅游者购物。随着社会的监督和监管部门对强迫购物行为的打击,现今的直接强迫购物行为也较为少见,本案中的导游也确实没有采取暴力等方式强迫游客购买貔貅。

然而,直接强迫购物之外的其他手段也随之孕育发展起来。却很少有人了解,我国旅游相关法律实则也规定了导游不得诱导、欺骗、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现今的很多旅游团中,尤其是低价团中,多会出现导游以各类不合理夸大商品效果、编造商品故事、不购买会对游客产生不利影响等话术推荐商品,“鼓励”游客消费的情形。诸如本案中,导游以20年来佩戴貔貅的人都未遭遇横祸,汶川地震发生时佩戴了貔貅的人幸免于难等带有欺骗性、诱导性,甚至有违社会公德的话术,来让游客进行消费。虽然上述行为不属于暴力强迫购物,但却依然涉嫌违反旅游法关于禁止诱导、欺骗、变相强迫游客购物的规定,同时可能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游客,关于利用汶川地震故事诱导消费的行为也可能涉嫌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从而导致面临相关的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证件等行政处罚风险。很多旅游从业人员对上述分析中提及的“强迫”与“鼓励”,“诱导”与“引导”之间的界限尚不明确,因此大量的导游在带团过程中以为其一些行为和言语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导致面临相应的处罚。要区分“强迫”和“鼓励”、“诱导”与“引导”,需要明确该行为是否超越导游职责范围,是否超过一般的介绍足以给游客消费施加影响力。对于“强迫”,若游客不进行消费,可能会采取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游客等方式;对于“诱导”,比如导游利用自身身份优势,过分的侧重说明或者夸大某一商品的积极作用,使游客对该商品并不能有全面完整的了解,从而变相规劝游客进行消费。而“鼓励”和“引导”,则更多的是导游在履行自身的职责过程中,向游客普及旅游目的地风土人情时,对相关商品或服务进行的较为真实、完整的介绍,正向积极的为旅游目的地作出的宣传,但该种行为是可以为游客普及知识、为旅游目的地带来良好的宣传甚至经济效果的,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最后,还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旅行团中大量存在导游向游客推荐特产等商品,直接向游客进行售卖的情形,虽然游客确实是自愿进行购买或者不购买,即使导游仅为帮助推广当地特色,但是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管理办法》,导游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因此此类行为仍然属于违法行为。在此也建议各旅行社和导游,即使与游客约定了购物场所,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也需要注意,向游客介绍商品情况,普及相关的文化历史当地知识时,尽量避免采取诱导、欺骗、变相强迫等方式使游客进行消费,知晓边界,合法合规操作。


附相关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

(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若您对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咨询旅游独角兽何律师(17721967720微信同号)。

                                                                                                 作者:何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