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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这也要我担责?,游客自由活动期间平地上牵手行走摔伤,
导读
我们是专业的旅游法律服务团队,和旅行社打交道比较多。旅行社同游客之间的纠纷,数人伤事故最为常见,其中人伤事故一般都会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今天我们所要讲的案例正是来源于团队邓孟璐律师不久前刚刚经办的一个案子。该案(2021)川0302民初840号一审近日在自贡市自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代理的被告旅行社一方以驳回原告游客方的所有诉讼请求胜诉。
案件详情
2019年10月24日,陈某某代原告杨某某在内的一行9人的旅游者与被告A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参加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的九寨沟四日游,原告杨某某将旅游费用通过同行人员转付给被告A旅行社,被告A旅行社并按照合同约定购买了中国人寿旅行综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9年11月20日,原告杨某某一行与被告A旅行社如约履行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同月21日,原告杨某某在九寨沟景区自由活动期间,在景区铺设的游客平地通道上行走时不慎跌倒,致腰背部疼痛,不能站立。经人拨打120后,原告杨某某被急救车送往九寨沟县人民医院住院至2019年11月29日好转出院。
原告杨某某住院期间被告A旅行社派员予以了看望,治疗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被告A旅行社也协助原告进行了意外伤害险的理赔,共计获赔29996元。但尽管这样原告杨某某依然认为被告A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纸诉状将A旅行社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其实也就是一般的人伤事故,A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以下几个问题:
01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法律该如何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杨某某选择以侵权纠纷提起诉讼,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02本案中被告A旅行社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案涉的被告A旅行社作为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本案中原告杨某某是在景区铺设的游客平地通道上行走时不慎跌倒,被告A旅行社并无侵权行为和过错,且与原告的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也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03本案中被告A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如何认定?原告杨某某又为何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首先,事发时系原告杨某某自由活动期间,事发地处于视野开阔、路面宽阔整洁的人行步道,根据生活常理,该空间内的行动、安全防范由当事人自行掌握,被告A旅行社不存在需对该情形下的当事人事前告知、提醒、警示、或采取安全措施予以防范的情形,亦无须时刻在其身旁提示注意安全,这根本不属于被告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其次,况且原告杨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谨慎注意行走时的安全,其自述行走时踩着冰跌倒受伤,系意外事件,故被告对原告的大的此次意外事件不存在过错。最后,原告杨某某受伤后被告A旅行社亦积极参与救助、看望、协助理赔,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A旅行社不需要对此次事件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建议
该案的争议焦点依然为旅行社一方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因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也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但总体上可归结如下。首先,安全告知义务:在与游客签订合同时,对于游客在旅游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旅行社应提前详细告知游客;其次,风险提示义务:对于旅游活动中的注意事项、旅游景区中的危险区域等,旅行社也要有明确的告知、充分地提醒;最后,合理的救助义务:危险发生以后,旅行社要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唯有这样倘若在发生事故后,旅行社才能规避更多的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但还是需要提醒某些游客注意的是旅行社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并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而应当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在其能够预见的合理范围之内,且不应超过其保障能力之外的。千万不要认为旅行社是万能的,那也就大错特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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