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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过错造成旅行社重大损失就这么算了?
旅行社与员工之间劳动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必须通过《劳动法》的强制性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对于旅行社劳动合同不规范签订、非员工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随意克扣工资薪金等行为,《劳动法》都规定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和惩罚措施。
那么,对于旅行社员工的过错行为赔偿事宜,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这一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当发生员工职务行为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情况,旅行社能向员工索要赔偿吗?以及旅行社如何向员工索要赔偿?
事情缘由
成都A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向该公司每一位销售人员均发布了旅游产品《定金收取标准》,标准某产品线路确认位置需收取5000/人的定金,后续尾款在出团前10个工作日内收取。该专线员工陈某,在担任旅行社销售一职期间,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的定金收取标准收取足够定金,同时也没有向门店收取后续尾款就为客人确认位置,造成公司直接损失五万多元。
经查证该专线通过文字公告的形式将《定金收取标准》发布在陈某所在的微信群中,事后陈某也承认此事,并且通过向公司借款的形式弥补了公司亏损。几个月后,陈某离职,以旅行社与其订立借款协议时,存在强迫威胁为由、撤销方双之间的借款协议,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法规
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争议焦点
01 陈某的上述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
认定陈某的以上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可从以下四方面参考:行为是否有旅行社的授权;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行为是否以旅行社的名义或身份实施;行为是否与职务有内在联系,是否有为旅行社谋利的意思。
从以上四个方面,陈某未收取足够的定金和尾款而为客户确认位置的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的范畴,不能要求该员工完全对交易相对人违反缔约精神的行为有个完全的把控,依照《民法总则》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员工职务过错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该员工进行内部追责。
02 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比例如何承担?
员工过错行为可以分为一般性过错行为、重大过失过错行为以及故意行为,通过主观过错程度大小区分过错等级从而划分过错责任比例对于总局责任承担是非常之有必要。陈某内心十分明确公司《定金收取标准》的规定,但是为了避免“跑单”同时为了公司业绩以及自己的提成所以做出未收齐全款而确认位置的“以身犯险”行为。从陈某主观上来分析,明知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公然违反,谈不上故意行为至少能认定为重大过失行为。
这样区分的目的在于,后期旅行社进行内部追责,在认定员工的赔偿责任范围时,应当以员工的过错程度进行确定。若员工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员工重大过失造成单位损失的,则根据员工的过失程度进行认定。因为,员工的职务行为始终处于旅行社的监管当中,接受旅行社规章制度的约束。若员工的职务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则旅行社也存在着疏忽、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员工的重大过失行为予以纠正导致旅行社损失的可能。
03 旅行社与员工签订借款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违反劳动法律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陈某承认自身的过错行为,并且愿意通过赔偿的方式对其过错行为买单,从而通过与旅行社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赔偿旅行社的损失。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借款效力这一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该借款协议满足了《合同法》协议有效的三要件,并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虽然旅行社与员工之间的借款协议虽然具有了合法的权利外观但是该借款协议的实质是旅行社通过类似于占有改定的间接交付形式与陈某达成的借款协议,也即旅行社并没有直接的、实际的将钱交付到陈某的手上。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以交付金钱为合同生效要件,旅行社与员工之间并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不以现金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是为了避免现实操作中的问题,建议最好是以欠条的形式来固定债权债务依据,或者由旅行社实际出借给员工,再由员工和旅行社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
04 该借款协议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还是借支行为?
何为借支?顾名思义借贷与支出,借支是指公司内部因履职行为发生的借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应由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来处理。
民间借贷是借款人为自己个人利益,所借款项用于个人目的的民事行为,而借支是以履行工作职责为目的,其用途为公司经营活动。民间借贷适用的是合同法、民法总则等关于借款的规定,借支则适用的劳动法及公司内部财务制度规范。在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收回的是一定数额的款项,而借支关系中的公司收回的是发票等报销凭证。
因此,陈某与旅行社之间的借款不属于用做公司经营活动的范畴,同时旅行社作为出借人必然是以收回相关款项为目的,而不是以收回发票凭证为目的,陈某与旅行社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由劳动法所调整,也不受劳动仲裁委所管辖。
05 旅行社除通过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方式追究员工责任,还能通过什么形式减损?
站在旅行社角度来讲,因员工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偏向于一次性处理的方式,这种方式固然简单粗暴,但前提是旅行社已做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准备。除此之外,旅行社可以考虑一种较为温和的方式处理赔偿事宜,即考虑通过从员工每月工资和薪金中抵扣赔偿的分期支付方式。但是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抵扣员工工资的前提是满足十五条所列举的几项,或者是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抵扣的相关条款。
建议与反思
从法律风险考虑,旅行社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或单独制定的薪酬办法)中应该对员工过错行为造成旅行社损失责任如何承担作出具体的约定,而且需要对赔偿的具体数额或标准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并应将制定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同时要求员工签字以明确知悉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好证据保存。
其次,从员工的角度来讲,由于旅行社的所有经营行为均是通过员工的职务行为来实现的,若员工所有的过错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都需赔偿,将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全部转嫁到员工身上,让员工来背锅,不仅违背了立法的初衷,而且旅行社也无法长久存续,旅行社这种经营模式无异于“自掘坟墓”。
因此,对于员工一般性过错职务行为,旅行社普遍做法也上升不到经济赔偿的层面,只有在员工的过错行为是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心理,员工才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从旅行社角度讲,法律的公平不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平,还应该具体到实体个案的公平,《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倾斜法固然是以“弱势方”权益保护为基本价值导向,但是如果司法者无限制的强调或扩大对弱者的保护,打破了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对平衡性,忽略了对员工个人过错行为的惩戒,可以说,他是一名体恤民情、义愤填膺的好法官,但绝不是一名社会主义法律的忠实簇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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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作者:邓孟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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