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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旺季来临,游客突发疾病如何让处理?
喂,您好,曲律师。我是XXX旅行社的小张,是xx总推荐您,想咨询您几个问题?就是我们旅行社昨天在重庆某个景区中午吃饭的时候,突然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了,我们该怎么处理?该怎么办?”
“曲律师,您好,我是XXX旅行社的小王,看了您的文章,联系到您的,有个事情想咨询一下您,我们旅行社组织游客去XXX景区,在前往景区路上,客人走着走着,突然倒地,不省人事,经过医院抢救无果,说是心源性猝死,我们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该怎么办呢?”
“曲律师,您好,我是南充XXX旅行社的小邓,我们有个客人在早上吃饭的时候,突然不省人事,目前还在重症监护室里面抢救,我们该做些什么?”
“曲律师,我是广安XXX旅行社的小王邓,我们有个客人在参加我们组织的会议团,在开会过程中,因高血压突发脑出血,目前刚刚做完手术,还在ICU,还需要几十万的医疗费。家属让我们垫付医疗费,我们该怎么处理?”
......
这是这一个多月以来,本律师接到的几个关于游客突发疾病的案例,有些已经死亡,有些还在抢救,不管是对于我们旅行社来讲还是对于家属来说,都是不愿意看到的。
事情发生了,我们旅行社就要面对,既要给自己一个交代,也要给游客家属一个交代。游客自身性疾病的死亡或者住院,不是个案,以后也不能完全避免。那么从旅行社的角度来讲,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处理?如何才能规避或者降低我们自身的法律风险呢?
01 游客自身疾病死亡或者导致的其他后果,到底跟旅行社有没有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是旅行社最关心的问题。
很多旅行社就会认为,游客自己有病,跟我旅行社有毛关系?我们旅行社又不是医院,也不是医生,怎么能管他的疾病呢?
有些游客也说,我们游客跟着你的团健健康康出去的,现在回不来了或者疾病缠身,就是你旅行社的责任,你旅行社就有义务保障每个游客的生命安全。
这样的说法,旅行社没有完全对,但是游客的说法也没有完全错。对于旅行社是否有责任,旅行社自己说了不算,游客或者家属说了也不算,那是得靠法院或者仲裁委的依法认定才能明确划分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本律师想说的是,虽然是否有责任我们说了也不算,但是,我们可以根据我们以往处理的类似案件经验以及旅行社在这个事故处理过程以及团队操作过程是否规范等方面综合来考虑,旅行社是否有责任,从而来规避或者降低自身责任。
根据《旅游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行社有义务要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客人的说法,没有完全错。
但是,旅行社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从法律上的专业术语为“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扩大的,而是在合理有范围的限度之内。比如,游客自己在平坦的路上走路,旅行社不需要告诉客人先迈左腿还是先迈右腿,不用像照顾婴儿一般照料客人,否则就是加重了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游客自身性疾病的死亡的案例来讲,根据我们的经验以及处理的那么多的案例,本质上旅行社是没有多大的责任的,如果你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健康声明、事后救助、风险告知等),旅行社一般情况下为无责;如果你操作不规范,合理的保障义务都没有尽到,那责任也一般不会超过30%。
至于责任比例的大小,在法院诉讼过程中,根据每个案子不同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虽然人伤案件有些共性,但是每个案子都有自身的特性。所以,更要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根据法律法理事实证据的辩论情况,以及法官自身的自由裁量权相结合,来认定最终的责任。
02 游客住院治疗或者死亡后的相关费用,旅行社是不是必须要垫付?
对于这个问题,本律师可以明确的告诉旅行社,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在游客突发自身性疾病的情况下,旅行社必须要垫付相关的医疗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其他交通住宿等费用。
旅行社在处理这些事故的时候,心理上一定不能慌,记住这句话:“旅行社不垫付相关的费用是本分(没有违法),旅行社垫付相关的费用是情分(没有强制)”。
在遇到游客家属让垫付款项的时候,根据上面的原则,就可以对客人说一些婉拒的话。还有一句话,旅行社也要记住:“该旅行社的责任,绝对不会推诿拖延,该旅行社的赔偿,一分都不会少!”这是事故处理,婉拒客人家属的万能话。
但是,如果因为某种压力或者旅行社出于人道主义向游客垫付相关的费用,这个有时候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后期纠纷的解决,但是,旅行社自身要清楚的两个点,第一是要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为(根据情况具体确定),第二是垫付出去的这笔款,可能就要不回来了。
如果想让自己垫付的款发挥最大的作用,就要明确,该笔费用的处理,比如保险报销后,由客人退还给旅行社,或者,也可以把这笔款做成借款,用于客人的治疗,在最后,事故处理完以后,由客人再偿还给旅行社。
这样,也能够体现出,旅行社在处理本次游客人伤事故过程中所作所为,从而在最后责任划分过程中,降低自身的责任。但是,从我们律师的角度来讲,我们不建议垫付,更不建议采用添油战术一点点垫付。
以上是本律师总结的两个问题,在我们处理游客自身性疾病和人伤事故中,这属于非常重要的原则性问题,更需要我们旅行社自己明白和清楚的两点,才能做到心中有底,不慌不乱。
旅游暑期旺季即将到来,显然以上的两个问题还不能解决大家的一些疑虑或者困惑,所以请大家继续关注本律师和本公众号。本律师将在下周,发表关于“游客自身性疾病住院或者死亡,旅行社处理的首要任务是什么?”“旅行社应该如何规避或者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两个问题的一些经验和见解。
如有旅游人伤纠纷方面的案件或者复杂的商业合作及谈判需要提供帮助或者需要咨询解答,可联系本律师(曲律师18328501476),并可关注我们的旅游独角兽团队的“旅游独角兽课程”以及“旅游独角兽问答”两个小程序,上面有我们团队各律师的专栏以及各种法律培训课件,还可以向律师进行一对一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