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团不同价,旅行社真的要退钱吗?
来源: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1年07月27日
作者:邓孟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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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针对某专线型旅行社的培训会上,当笔者分享到最后一个投诉案例“同团不同价,是市场调控?还是价格欺诈?”时,引来了在座的旅游从业人员的大讨论。
最近,在针对某专线型旅行社的培训会上,当笔者分享到最后一个投诉案例“同团不同价,是市场调控?还是价格欺诈?”时,引来了在座的旅游从业人员的大讨论。作为销售或者操作的他们,或多或少都有为同团不同价所引发的投诉而发愁过,处理这一类投诉,就像秀才碰着兵,有理也讲不清。“现在疫情之后,旅游行业本身就恼火,一个四十多人的散拼团,就那么两个人价格比其他游客低几百,结果呢,赔了其他38人的差价,亏大发了!邓律师,你说我们旅行社还如何生存?”那么,在遭遇同团不同价的投诉时,旅行社要不要退差价?对于游客的该类行为旅行社如何做好防范和应对?《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经营旅游团队业务,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格应当相对一致,价差不超过百分之十五。超过部分,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六条 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笔者认为,同团不同价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从字面意思出发,同团不同价即在同一个旅游团上,旅游者之间的团费是不一致的。首先,应当对同团不同价的情况予以区分。造成旅游者团费不一致的情况很多,在此必须将“旅行社收取特殊人群附加费”这一情况摘出来,收取附加费这一类情况不在分析之列。旅行社收取特殊群体附加费实质上是运用了自身的强势地位,从游客身上巧取或者直接获取不正当利益,将自身恶性竞争的成本支出转嫁给旅游者,违反了根据《消法》《价格法》相关规定,应当将附加费用退还给旅游者,因此这种因收取附加费而产生同团不同价的行为是完全非法,理应退还。随着旅行社的批发体系的建立以及分工的专业化,旅行社之间相互委托代理售卖旅游产品十分普遍,旅游产品的销售价格由两大块构成,操作社的统一价加上组团社的利润。在市场调控下,销售终端的价格不一致是正常的市场现象,在操作社统一定价的旅游产品上,通过不同的销售渠道、销售终端而产生的价格不会完全一致,因为不同的销售代理终端都有其业务上的考虑以及政策上的倾斜,甚至还存在某些OTA平台还会对旅游产品进行政策补贴,以促进销量的情形。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情况如何?对于销售端来说,在政策补贴下,线上专营店同团产品的销售价格均是一致的;对于产品批发商来说,产品的批发价也是一致的;对于OTA平台来说,并非合旅游合同的相对方,游客也不能向平台主张权利。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可能无法达到其理想的效果,该规定存在不可避免的市场局限性和操作障碍。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价差问题发生游客投诉之后,川内大部分处理意见均是按照15%为界限进行退赔,虽然这一条例存在一定的缺陷,“一刀切”的做法也让旅行社叫苦不迭,但从另外一个角度上来说,却实在保护了游客的利益。上文所讨论的价差应当在一个合理的限度范围内,考虑到旅行社利用活动促销、亲友友情价、尾单甩位时候的价格优势获取利润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价格差异是能被理解的,低于合理限度范围的的价差不仅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同时也有可能触发“不合理低价”的恶果。为了更好的过滤“不合理低价”的乱象,和界定正常的市场调控范围,依据《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同团不同价进行确定化的分割,15%以内则为旅行社正常的市场定价,超过15%以上一律认定为同团不同价。旅游主管部门“一刀切”的浅层原因在于便于界定旅行社不同价的行为,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得追溯到立法本意更多的是保护旅游者的利益。旅游产品最终的归宿就是通过“销售”,因为各个销售环节的独立性,现实中往往有极大可能存在价差超过15%的情况,这种“同团不同价”打破了游客的心理平衡,再加上游客普遍存在低价炫耀的心态,在团上询价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针对这类情况旅行社那么如何避免?旅行社在销售差价旅游产品时,为避免游客在团上询价或泄密,惯常操作是和游客签订保密协议,虽然这种保密协议在法律层面上虽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但是实际所产生的效果并不理想。具体而言对于保密协议中违约责任如何约定?如何体现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这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同时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从游客的角度出发,在旅游过程中也会产生或多或少的不适感。本文由成都青年旅行社转摘 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邓孟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