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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贵重物品遗失被盗,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1年08月16日 作者:邓孟潞律师 人气:451
张哥在成都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九寨沟跟团游,旅行社按照旅游合同约定进行行程安排和酒店入住,一切顺利。在行程期间,导游多次强调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问题,要求客人随身携带贵重物品。第三天行程,张哥因嫌麻烦,将10000元人民币现金放在酒店房间行李箱内。待傍晚回到房间,发现10000元人民币不翼而飞。

张哥在成都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九寨沟跟团游,旅行社按照旅游合同约定进行行程安排和酒店入住,一切顺利。在行程期间,导游多次强调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问题,要求客人随身携带贵重物品。第三天行程,张哥因嫌麻烦,将10000元人民币现金放在酒店房间行李箱内。待傍晚回到房间,发现10000元人民币不翼而飞。

老张找到导游,要求旅行社给出处理方案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人民币。“你们搞的啥子酒店?!哪里有安全可言!这个事情你们必须解决哈!不然我回去肯定投诉打官司,你们旅行社还想不想继续经营了!?”

“张哥,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我一直在强调,全团游客都可以给我证明。你也先不要着急,我会给旅行社反馈这个问题,目前我可以陪你先去报警。”

“反正我的钱就是在你们给我预定的酒店里面掉了的!抓不到贼娃子你们就给我赔!”

导游将该问题第一时间反馈给旅行社,旅行社要求导游陪同客人报警,并书写情况说明让失主客人签名。

但对于10000元,张哥要求的赔偿,旅行社未认可,理由为:贵重物品应当由客人自己保管,客人应尽到注意义务。双方僵持不下。

 

 

02 法律条文

1.《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2.《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3.《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积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失火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03案例分析

1.法律关系。本案中包含两个民事法律关系,第一,旅游合同关系,游客张哥与旅行社之间建立了出境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只要旅行社与游客双方各自履行合同义务,就能够确保双方的合同权利顺利实现。第二,住宿合同关系,客人入住酒店,办理了入住登记手续,酒店和客人之间形成了住宿合同关系,酒店应当为客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住宿环境。游客在酒店房间内发生现金遗失被盗,客人有权要求赔偿,但酒店是否没有尽到安保义务,疏忽大意导致客人被盗,需要客人举证证明。在本案中,举证难度明显较大,此种情况下,酒店和客人只能本着真诚友善,积极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2.现金等贵重物品遗失责任承担的主体。在旅游过程中,游客的行李大概分为两类,一类为大件,无法随身携带的物品,如大行李、衣物等,一类为小件,即属于客人应当随身携带的东西,现金、手机、表、相机等贵重物品。后一类贵重物品遗失,很大程度上需要游客自己承担责任,因为这类贵重物品通常情况,应当在客人的严密保管之下,导游和领队也在团队进行过程中,反复提醒和强调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故针对该类贵重物品,游客自己有保护自身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客人在入住酒店时支付的房费,包含了物品的寄存费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类物品的遗失,即使酒店有一定的责任,也只会按照一般物品进行赔偿。

3.旅行社是否已经尽到提醒告知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导游和领队一再强调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已经尽到了旅行社的安全告知义务,客人本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也有注意义务,尤其是贵重物品。所以在本案中,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安全告知的义务。

4.游客要求酒店或旅行社的赔偿需要提供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本案中,游客提出现金丢失10000元,需要举证10000元人民币现金的确存在,并且游客需要声明、举证10000元现金对于客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客人无法证明行李箱内的确有10000元现金,并且自己曾向旅行社或酒店声明过,客人的索赔诉求也不会得到支持。

 

 

04 案件启示

1.本案涉及的游客物品遗失,在旅行社组织游客旅行过程中时有发生,游客遗失物品的地点也时有变换,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高铁、正常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上遗失大件物品,旅行社需要承担的责任,仅仅是协助游客向交通运输经营者索赔,即赔偿主体为交通经营者,旅行社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类是在包机、火车专列或旅行社租赁的旅游大巴等非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旅行社安排的酒店,这类情况旅行社应当先承担责任,然后向侵权人索赔。但同时,需要客人举证遗失物品的价值,贵重物品,需要客人举证提前声明,否则,旅行社或第三方也仅仅只能按照一般物品遗失的标准对游客进行赔偿。

2.如果发生行李或物品遗失,导致客人要求返程解除旅游合同,这类情况应当如何应对呢?由于行李物品在旅游过程中遗失被盗,必然影响游客旅游心情,在此情况下,游客提出要提前回到出发地,实质上就是提前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中途被解除,按照法律规定,旅行社可以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将尚未发生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3.在游客发生行李或物品遗失或被盗的情况下,旅行社工作人员在知晓情况后,第一时间对客人进行安抚,确认行李物品已经遗失或被盗的情况下,应当协助游客报警,并同时要求客人整理物品遗失清单;其次写好情况说明,就该问题发生前旅行社工作人员已经强调过财产注意事项,事情发生后旅行社的态度和积极处理问题的方式均应当写入情况说明。

最后,根据实际情况,在游客有相应损失证据的情况下,先行赔偿或协助客人先第三方要求赔偿;在游客举证损失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与客人协商按照一般物品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或要求第三方赔偿。综上,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出行前,应当在出团通知、合同、行程中用加黑加粗字体标注好注意事项,在出团说明会时,导游或领队也应当对客人进行该类问题的强调。

在行程进行中,乘坐车辆、入住酒店、餐厅就餐时,导游和领队也应当时刻提醒客人,注意人身财产安全,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尽到旅行社的安全告知义务。从根源上规避不愉快事件的发生,也能避免旅行社承担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的责任。游客也可以为自己购买包含行李物品遗失的意外险,在行李或贵重物品遗失的情况下,能够通过保险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

好了,关于游客贵重物品遗失旅行社如何处理我们就谈到这里,如果你有更多意见或建议,欢迎联系我15208202676,更多精彩内容,尽在旅游独角兽!我们下期再会!

本文由四川青年旅行社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