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转拼团受伤,组团社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旅游法律独角兽
发布:2023年07月11日
作者:潘黄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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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正在家中沉浸于空调的凉爽,忽然一旁的手机开始振动,我一接听,电话那头一个焦急的声音打破了我的思绪,原来是成都A旅行社负责人,他说道:他们上个月接待的一个团中,由于人数不够,经客人同意后,将该部分客人转至另一家同行成都旅行社合并发团,由该同行履行双方间签订的旅游合同。但行程中客人不慎摔倒受伤,经住院治疗一周,产生了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现客人要求两家旅行社共同承担责任,这种情况需要承担责任吗?下面我们来一一进行分析。
周末正在家中沉浸于空调的凉爽,忽然一旁的手机开始振动,我一接听,电话那头一个焦急的声音打破了我的思绪,原来是成都A旅行社负责人,他说道:他们上个月接待的一个团中,由于人数不够,经客人同意后,将该部分客人转至另一家同行成都旅行社合并发团,由该同行履行双方间签订的旅游合同。但行程中客人不慎摔倒受伤,经住院治疗一周,产生了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现客人要求两家旅行社共同承担责任,这种情况需要承担责任吗?本案中,经该A旅行社负责人介绍,他们实际由于成团人数不够,经告知客人后,客人亦同意由B同行履行旅游合同,也即在履行旅游合同义务上,经客人同意,客人与A旅行社签的旅游合同之权利义务已经概况性地转移至B旅行社处。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游合同转让是旅游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即概况转让而非部分转让。在游客同意转团后,原签约旅行社不仅将旅游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了受让旅行社,也免除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与履约风险。受让旅行社成为旅游合同主体,负责接待游客,实际履行旅游合同。因此,A旅行社在经游客同意的转拼团操作后,其行为并无过错,且B旅行社具备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则A旅行社不应对后续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之纠纷承担责任,前面分析了经游客同意的转团情形下,签约旅行社在无过错基础上,不必承担责任,但若经游客同意的拼团结果却大相径庭。拼团,即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与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在签订旅游合同时经游客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游客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通常情况下,签约旅行社与操作旅行社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将游客拼到其他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其他旅行社代表签约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义务。这种关系下,签约旅行社仍然是与游客签订之旅游合同的合同主体,其他旅行社在操作旅游团过程中仍履行旅游合同存在瑕疵或导致游客人伤损害、财产损失的,签约旅行社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后,可向操作旅行社进行追偿。操作旅行社作为转拼团的实际旅游合同履行方,应严格按照签约旅行社提供之旅游合同或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相应标准提供旅游合同服务,除约定合同标准及义务外,还应尽到法定义务,如提示告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内容。此外,仅仅是做到了尚不足以在纠纷产生时将自身抽离出问题的漩涡,操作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在操作旅游团时,还应具备证据留存意识和规则意识,也即按约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并且将旅行社在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时,进行录音、录像、签字确认等操作,作为旅行社履行义务之证据,当纠纷发生时方能真正防止惹祸上身。在实务中,我们发现,许多组团社在填写包价旅游合同时,未严格区分第23条转团条款与第24条拼团条款,而是一揽子将两条都填写上实际操作的旅行社名称,或者部分旅行社在填写包价旅游合同时,将地接社的名称填写在转拼团条款处。以上两种情况都属于不规范填写包价旅游合同的做法。一般而言,包价旅游合同第23条转团条款与第24条拼团条款为择一条款,也即选择了转团,即代表与客人达成一致,仅在未达到成团人数时,组团社才将客人全部转给其他旅行社来进行操作。而选择了拼团,即代表与客人达成一致,无论收客众寡,均将客人交由其他旅行社来操作。因此,二者在旅游合同签订层面,应属于择一条款。而对于组团社不存在转拼团情况,自行收客自行操作或者交给地接社进行接待的,此时仅需在合同主体处将地接社信息载明即可,而无需在转拼团条款处填写地接社信息。对于签约旅行社而言,若需要进行转拼团操作的,旅行社一定要与游客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并经过游客的同意,否则将可能涉嫌非法转拼团,不仅面临高额的行政罚款,若发生事故还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操作旅行社而言,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务必尽到相应的合同义务及法定义务,尤其是事故多发的地点,一定要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并经游客的签字、录音、录像等方式将证据留存、记录下来,从而减少或者免除旅行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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