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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私自揽客发团,竟然还有刑事风险!
经常听我们的旅游同行讲,我们作为专业的旅行社,受到那么多的监管和束缚,那些俱乐部、车友会、老乡群、户外群等都在有恃无恐地做着旅游,难道他们就一点问题都没有?一点责任都不需要担?
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新闻事件,来给大家详细解读一下,他们那些没有资质的主体到底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一、新闻事件:
近日,一户外微信群在柳州私自揽客出游,就在旅游大巴即将出发之际,被执法人员当场截停。经过现场排查、询问,执法部门初步获取了该户外微信群涉嫌违法证据。
今年5月27,柳州市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专班接到12345政府热线转来的群众举报:“某户外微信群私自拉客,组织大量游客去象州旅游”。柳州市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专班迅速行动,由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联合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
据了解,组织执法人员于28日上午7点前往柳北区八一路广场西通道,对非法组织出游的组织进行拦截。当时现场已停靠旅游大巴车11辆,1个500余人的旅游团队在等待出发,乘车人员统一穿着蓝白条纹上衣。执法人员介绍,该旅游团队的组织者通过社交平台的交友群招揽客人,每人收取60元的费用,到象州进行短途一日游,且该团队并没有配备正规的导游。当天,执法人员初步获取了该旅游团队涉嫌违法的证据,500余人的出游团队被紧急叫停。
然而,本律师通过互联网查询发现,这并不是第一次发生微信群私自揽客出游的情况。全国各地微信群私自揽客的事件曾多次发生……
二、行为解读:
根据《旅游法》之规定,从事旅行社业务应当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并且应当获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即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如果仅是从事国内旅游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如果涉及出境旅游业务,那还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硬性条件。所以经营旅行社业务是需要较高的条件,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旅行社的合法利益。
但,从上面的新闻中,我们可以得知,本次柳州查处的这一违法行为,组织者显然并非旅行社或者专业的旅游公司,而其违法主体是通过不同社交平台招徕游客的群众。这一行为已经属于非法从事旅游经营业务,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应当按照《旅游法》第九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相关组织者进行处罚,如果是单位触犯本条款的,对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一并处罚。
三、责任分析:
(1)行政责任:
从其报名价格来看,还可能属于不合理低价游,一般这种低价团,都会通过购物返佣的形式来弥补团费的亏损。我们国家一直在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国家旅游局2015年为此还专门出台了《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很大一个原因就是为了阻止强制购物的发生,因为低价团往往与强制购物挂钩,因此损害游客的权益、影响旅游行业的形象。
对于低价游,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以“不合理低价游”获取客源后,再通过其他方式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否则不仅会面临退赔责任,还会面临三万到三十万元的行政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会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民事责任:
我们要了解,这种行为所直接产生的民事责任。因为组织者非专业的旅行社,无法购买旅游行业的强制保险,即旅行社责任险,那么出现人伤事故,可能存在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而且对于旅游消费者来说,在这个过程中,也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真的出现问题,可能都很难找到责任主体。
(3)刑事责任:
还要看到其中的刑事责任风险。因为刑事责任可不是简单的罚款了事,严重的可能会坐牢,限制你的人身自由。
因为旅行社业务经营属于特许经营,新闻事件中的组织者,并非专业的旅行社或旅游公司,已经严重扰乱了当地的旅游市场秩序,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如果这些非法的主体收客后,未进行任何的操作,或者以低价诈骗的形式收客的,可能还会被认定为诈骗罪;而且,如果这个团真的发出了,其中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还可能违反《安全生产法》,严重的涉嫌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另外,如果该团存在购物问题,因为没有专业的导游人员,其人员素质不统一,对行业惯例不了解等,可能会出现一些行业乱象,比如强制购物,这就可能涉及强迫交易罪。
四、监管建议:
(1)从行管部门角度:
对这些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主体的监管,对行管部门也会存在很大的难度,毕竟,这些主体不会在旅游行管部门进行备案,更不会经过旅游行管部门的许可,所以很难发现。
所以建议,一方面是在制度设置方面,明确非法从事旅游业务经营的主体范围,比如,现在新修订的《四川省旅游条例》已经明确俱乐部、车友会、教育机构、培训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另一方面,进行主动检查,比如通过体检式暗访,组织专业的暗访人员,对市面上非法从事旅游业务的线索进行发掘和暗访,掌握证据后,及时查处。最后一方面,还是要加强旅游普法宣传,通报查处的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案例,让消费者认清真正的旅游业务的经营主体,知晓非旅行社业务经营主体的风险性。
(2)从旅游同行角度:
旅行社行业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对于那些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扰乱整个市场秩序的主体,我们旅游同行更应该发现一起举报一起,共同维护刚刚恢复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还可以通过我们行业协会的平台,建立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部门,监督行业市场秩序的稳定发展,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及时向协会会员通报,并将违法线索移交到旅游行业主管部门。
(3)从参团游客角度:
现在很多老年人,经常看到一些低价的旅游产品信息,随即通过微信等交钱报名;还有些年轻人,喜欢使用社交媒体,经常跟着某些网红或者所谓朋友推荐一起在微信群中就报名了。殊不知,其中存在巨大的风险。所以,还是建议游客,在报名旅游团时,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审查旅游公司的资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询问具体办公场地,与其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电子旅游合同也可),查看当地行业协会颁布的旅游线路参考价,索要正规合法的发票,避免一些所谓根本没有旅游资质的“旅游公司”,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特别想说的是:
旅游市场的秩序规范,不仅靠旅游行管部门的督查,还要靠游客的认真选择,更要靠我们旅游同行的共同维护。虽然,旅游行业的全面复苏路上还存在诸多阻力,但是,我们更应当严格要求自己,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监督市场乱象,为旅游市场的恢复和健康运行做出努力!
如果我们旅行若对相关的旅行社经营合规问题、旅游人伤事故处理、刑事合规以及其他涉旅纠纷处理等想有更深入地了解,可联系四川华旅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曲律师1832850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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