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
涉旅企业一定要知道的几个合同签订要点——“不含税”价款
前言
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企业家们通常会深思熟虑诸多因素,如业务能否如期推进、资金安全如何得到切实保障以及业务合作的安全性等。然而,有一个虽然细微但至关重要的环节往往被忽视,那就是合同中注明的金额是否包含税金。尽管有些人在业务谈判时会触及到这个问题,但今天我们将从法律和税务的角度,对其进行深入剖析,以明确其重要性。 一、含税与不含税的区别 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是否含税,这里的税,通常指的都是增值税。含税金额就是不含税金额与增值税的合计,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增值税金额 =不含税金额*(1+适用税率) 举个例子:春风旅行社为了五一假期期间接待游客,提前与鸿运汽车公司签订合同租用五一假期期间的车辆。合同约定金额为2000元人民币,并没有注明是否含税。这样就会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 合同为含税价,2000元的价款组成为1880元的合同价款+120元的增值税。 2. 合同为不含税价,则2000元为单独价款,增值税价款依旧为120元,含税总价合计2120元人民币。 二、无明确约定,是否为含税价? 在实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除非在协商时对价款是否含税做过约定,否则一般很难注意到这个问题,从而导致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过价款是否为含税价款。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视为含税价款。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上述条款,若当事人对于价款是否含税没有约定且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依交易习惯为准。目前的交易习惯,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是否含税的问题进行约定,就视为含税价款。 三、是否可以约定价款为不含税? 可以。合同条款有效的前提条件有三点: 1. 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合同中约定“不含税”价款做出禁止性规定,因此,“不含税”的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并不会导致无效。 但是,约定“不含税”并不是约定“不交税”,那么在约定不含税价款之时,税款又是哪一方进行负担呢? 四、约定不含税时,税款由谁承担? 在实务中,法院通常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 税款由购货方承担 延续上述的案例。若春风旅行社向鸿运汽车公司支付的2000元为不含税价款,且鸿运汽车公司向春风旅行社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涉及的税费实为增加了鸿运汽车公司的销售成本,减少了鸿运汽车公司合同约定的收入,利益明显受损。如继续以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作为双方结算价格,则春风旅行社实际减少了应负担的购货成本,获得了不当利益;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鸿运汽车公司向春风旅行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所载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受票方春风旅行社抵扣的进项税额,即春风旅行社可以就此获得税收利益。因此,在双方没有对开发票的税费进行约定的情况下,由春风旅行社负担增值税款更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2. 税款由销货方承担 还有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在双方未就增值税承担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对增值税税款的承担主体约定不明,应当由法定纳税主体进行承担。 五、签订合同时付款条款的注意事项 1. 若约定为不含税价,也应当对税款承担主体做出约定 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若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不含税价款,最好对于税负承担主体也做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在该问题上出现争议,产生诉累。 2. 税负主体转移不等于纳税义务人转移 增值税税款作为流转税,具有可转嫁性的特点,但是税负主体的转移不会导致纳税义务人的转移。在一份普通的买卖合同当中,纳税义务人应当是销售方,也就是卖方。 倘若合同约定,由买方进行税款的缴纳,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这个条款是有效的规定,但是只是在民法层面上的有效。在行政法层面,税务征收部门要遵循税收法定原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即使民事交易当事人达成了应纳税额负担协议的约定,税务机关也不能够依照该协议进行征税,否则就会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在这种情形下,若约定负税人为买方,而买方却迟迟不去缴纳税款,可能会使得税务机关对于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卖方进行行政处罚,要求其缴纳税款并且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l 《税收征收管理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咨询电话:
18685074928(微信同号)
- 上一条:旅行社可以为免责设定“霸王条款”吗?
- 下一条:租赁+代驾≠小包团用车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