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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代驾≠小包团用车合法化!
导读
现在小包团旅游市场火热,也是年轻人旅游的首选。但是,车资源却限制了小包团旅游的发展。去年给大家写过两篇文章《旅游小包团实务中的“十大”注意事项!(必读法律指引·上)》《旅游小包团实务中的“十大”注意事项!(必读法律指引·下)》,有兴趣的可以去看一下这两篇实务文章,今天主要就小包团用车问题给大家进行深入地探讨一下。
一、旅游小包团用车现状。 既然要说小包团旅游的用车解决方案,那首先要清楚的是现在小包团旅游市场上到底有哪些车辆在使用。 第一种:私家车 这个比较好理解,也就是家庭自用的非营运车辆,一旦被用到小包团旅游的经营过程中,也就是成为了我们所谓的“黑车”,因为车上的相关保险可能都无法启动,保险公司产生拒赔的法律后果。 还有一种私家车的类型为,法人所持有的车辆。现在有很多企业以公司的名义购置相关的车辆,或者现在有很多车主将自己的车辆挂在租赁公司,从而用于租赁或者营运,这也属于“黑车”的范围,因为车辆的使用性质一般还是为非营运,只是车主(车辆所有权人)由自然人变更成了法人而已。 第二种:网约车 网约车,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简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约车也属于正规的营运车,需要车辆与驾驶员均持证,也就是双证经营,但是网约车只能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进行运营。 另外还要区分网约车与顺风车,顺风车本质上属于好意搭乘,不以盈利为目的,虽然可能也会在某些平台发单,但是其不具备营运资质,不能进行营运活动,使用顺风车进行营运与使用私家车并无两样,所以要注意区分。 第三种:租赁车 小包团用车使用的一般为9座及以下的车辆,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并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租赁车。租赁车的本质是,仅是车辆的租赁,经营者将车辆转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但是不提供司机驾驶服务。 第四种:旅游客运车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又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类似于我们的班线车,非定线旅游客运也就是我们所称的旅游包车。
二、小包团用车风险。 根据我们去年对所代理的涉旅人伤案件的统计和分析,有超过50%的案件属于涉旅交通事故,尤其是小包团用车交通事故又占到了大部分。所以我们更加要重视小包团旅游中的用车问题。 第一:民事责任 (1)如果旅行社使用的是私家车,也就是“黑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旅行社可能会承担对游客的全部赔偿责任,而且,因为旅行社使用不合规车辆,也有可能导致旅行社所购买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以及旅游意外险无法进行保险理赔,由此导致游客的保险权益损失可能也需要旅行社来进行承担。按照今年的标准,如果死亡一个北上广的中年可能,所导致的赔偿额度将接近300万元。 (2)另外,即便是车辆已经购买相应的商业险或者座位险,可能也会因为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而产生拒赔的法律后果。一般使用私家车跑运输的司机,家庭条件并不优越,即便是旅行社进行追责或者追偿,可能也很难拿到赔偿。 (3)如果旅行社使用的是网约车或者租赁车,这两种情况下,不能绝对地去评判,虽然两者用于小包团旅游包车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只要方式方法得当,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可能和使用正规车的风险差不多,如果操作方式不当,则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与使用私家车的情况并无差别。 (4)如果旅行社使用的是正规的旅游客运车,那么所产生的责任,既可以按照旅游纠纷处理也可以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处理,毕竟旅行社有责任保险,车公司也有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座位险,相关的保险可能就能够覆盖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这种方式,是对旅行社用车风险最低的一种方式。 第二:行政责任 (1)旅行社如果使用非营运车辆,那么在《旅游法》角度上可能产生的行政责任,属于选择的供应商不合格,应当承担5000-50000元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也可能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2000-20000元。 (2)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来认定,涉嫌非法营运,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处以30000-10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涉嫌犯罪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而对于车车公司或者司机来讲,可能就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来认定,即非法营运,以此追究行政责任。 (4)如果使用的正规的旅游车,但是没有有效的线路包车牌的,或者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两端的,可能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或者3000以下的罚款。 第三:刑事责任 (1)如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为交通肇事罪,即违反交通运输条例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可能承担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或者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而对于旅行社或租车公司来讲,如果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其承担责任主体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三、小包团用车解决方案 分析完上述小包团旅游的各种用车问题及风险后,可以看出,在整个旅游小包团市场中,严重缺乏5座、7座、9座及其他小微型车型的正规旅游客运车辆,这与前些年的政策有关。虽然现在政策有所松动,但是疫情后,小包团的市场需求在不断的扩大,正规旅游客运的小微型车辆供不应求,目前市面上仍然以非正规营运车为主。 而解决小包团用车需求,目前最佳的方案,则是租赁+代驾的模式,但是不等于小包团用车的合法化。 即旅行社使用租赁性质的车辆,再以提供代驾服务的模式向游客提供运输服务。这种模式不能说合法,但是也不能说违法,从形式上来讲属于合法,但是真的细究或者细查下去,就涉嫌非法营运了。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提供随车驾驶服务,如果提供了就属于非法营运了。 但是,从实务操作过程中,提醒旅行社注意的是,一定不能将租赁车辆和代订代驾服务放到一个旅游产品中,一旦如此,旅行社就属于将租赁的车辆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毕竟旅行社既安排了行程,又安排了交通,很难逃脱关系。既然是代驾,那最好是让游客自己与司机签订相关的代驾委托手续。 还有很多车队或者旅行社在抱怨经常被查处或者耽误行程,我想说的是,本身这种操作模式从实质上来讲是不合法的,只是形式上合法而已,经不起查。以这种模式进行操作,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操作模式,只是在这个供需不平等的市场环境中的一种妥协,更多的是尽量地规避或者减少自身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降低自身损失的一种临时措施。 但是,我们相信,市场会越来越规范,政策已经有所松动,而且在今年《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修改修订中,我们也对此提出的立法建议,希望能够尽快规范旅游小包团的用车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