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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在出团前要求换人参团的,费用如何承担?

来源: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4年05月30日 作者:王瞳 人气:896
很多旅行社会遇到这样一个情况,那就是旅游者因为自身原因,在签订旅游合同后,正式参团前,意图换一个人参加旅游行程。但旅行社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太愿意旅游者在出团前更换他人,故在旅游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在签订旅游合同后不得更换旅游者。最后旅行社往往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了旅游者更换他人参团旅游的请求,而旅游者因不满旅行社的行为,最终向文旅部门投诉。

前言

很多旅行社会遇到这样一个情况,那就是旅游者因为自身原因,在签订旅游合同后,正式参团前,意图换一个人参加旅游行程。但旅行社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太愿意旅游者在出团前更换他人,故在旅游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在签订旅游合同后不得更换旅游者。最后旅行社往往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了旅游者更换他人参团旅游的请求,而旅游者因不满旅行社的行为,最终向文旅部门投诉。


一、是否可以更换旅游者?



即便有不能换人的约定,但是旅游者仍享有换人的权利。原因在于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形成的旅游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旅游者和旅行社互为债权人债务人,即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当旅游者作为债务人时,旅游者有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团款的义务;而当旅游者作为债权人时,其应享有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与此相对应的,上述所称的旅游者支付团款的义务即为旅行社作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旅游者享有的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实际上为旅行社作为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旅行社会要求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同时就支付团款,那么可以理解为,旅游者已经完成了其作为债务人的义务。此时,旅游者就“剩下”一个债权人的角色,其自然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向其提供约定服务的义务。若旅游者在参团前要求换人参团的,可以理解为债权的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546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以及《旅游法》第64条的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由此可知,旅游者是有权利在旅游行程开始前,要求换人参团的,而且其只需要通知旅行社即可,不需要经过旅行社同意。所以即使旅行社在旅游合同补充协议中与旅游者约定不能换人参团,该条款也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旅游者转让其债权而无效。


二、费用承担问题



《旅游法》第64条的规定其实很明确,旅游者享有在行程开始前换人出行的权利,但是如果换人的行为导致旅游费用增加的,这部分应由旅游者和更换的旅游者承担。虽然从法律层面看,换人参团十分简单,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其实有一定困难,并且费用承担问题很容易引起纠纷。


(1)比如短途旅游,或者是境内旅游的,换人相对比较简单,一般不会产生额外的费用。但是如果涉及住宿,旅游者从一位男性更换为女性,旅游者临近出团却告知更换旅游者的,此时旅行社预先安排的酒店因性别原因就无法入住了,旅游者及更换的旅游者可能就需要承担单房差的费用。


(2)如果是出境旅游的,旅游者仍享有更换旅游者的权利。但是有一个点值得注意,出境旅游一般以办理该国的签证为前提。如果旅行社已经为旅游者办理完毕签证,该名旅游者又要求更换旅游者的,那么旅游者与更换的旅游者是需要承担额外的签证费用的。另外,如果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完毕签证,该名旅游者又要求更换旅游者,但办理签证的时间受限,更换的旅游者无法在出团前办理完成签证的,此时旅游者就属于享有权利,但该权利因现实问题无法实现。此时旅游者就无法要求换人,而只能要求解除合同。


(3)不是所有的合同约定都无效,退费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践过程中,组团社通常会与游客约定违约金条款,即在出发前几日解除合同的会扣除多少团费,越临近扣除的越多,有的甚至约定不予退还。根据《旅游法》第65条的规定:“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由此可知,如果换人不成功,旅游者是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并且这个权利是贯穿于整个旅游行程的。所以当旅游者与旅行社产生退费纠纷时,游客可能会有两个主张,第一是其享有的是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不应适用违约金条款;第二是该违约金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应按照法律规定即《旅游法》第65条的规定处理。


但其实这些是组团社需要关心的,有的操作社、地接社、供应商等,听到组团社说旅游者要求解除,旅行社应按照法律规定退费就偃旗息鼓了。事实上,《旅游法》第65条约束的也仅是组团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操作社、地接社并未和旅游者“正面交锋”,其只是与组团社之间有合同关系,那么只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即地接社、操作社与组团社约定游客退团有违约金的,地接社、操作社与组团社之间可以按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而不是按照组团社与游客的退费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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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旅游者在出团前要求换人参团的,系其法定的权利,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都应当接受。但是,对于费用承担问题,旅行社首先应看清自己的“定位”,即便是法律规定也要讲究主体适用以及适用范围。该承担的费用就承担,不该承担的也不应盲目接受。有时候管理企业,讲究原则比一味讲究人情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