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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护照丢失,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前言
前段时间一家顾问单位焦急地找到我:“王律,我们团上的客人护照丢了导致行程无法继续,回国后要求我们赔偿损失,扬言不赔偿就投诉,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承担责任吗?” 01 旅行社是否有保管游客护照的义务? 事实上,没有哪一条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负有为出境游客保管护照的义务。但是如果是旅行社与游客就护照的保管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例如,在办理某些特定国家的签证过程中,旅行社可能会统一收取游客护照进行办理手续,此时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特定阶段旅行社对护照的保管责任。 除此之外,如果旅行社在某些情况下实际收取了游客的护照,比如为了方便团队出行统一办理登机手续等,那么在其实际占有护照的期间,旅行社就应当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以防止护照丢失或损坏。但这种保管义务通常是基于临时的实际需要,而非普遍的、长期的保管责任。 综上所述,旅行社没有为游客保管护照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除此之外,但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旅行社实际占有护照的情况,旅行社在特定的期间对护照负有保管义务。
02 义务对应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看有没有义务 1. 游客护照在旅行社保管期间丢失 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旅行社占有了游客的护照,就因此负有了对游客护照妥善保管的义务。若在此期间游客护照丢失的,旅行社就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即便旅行社并不对此收取保管费,但是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保管合同已然成立。 当然,在确定旅行社的具体责任时,也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护照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的,旅行社的责任可能会相应减轻或免除。但在通常情况下,旅行社对在其保管期间丢失游客护照的,就应当承担责任。 2. 游客护照在自行保管期间丢失 其实旅行社很清楚护照对于出境游的重要性,所以通常会妥善保管,很少出现纰漏。但是对于出境游,旅行社一方面没有义务全程代管护照,另一方面全程代管护照也不便于旅游行程的安排,那么因此就存在旅行社将护照交给游客自行保管的时间。旅行社通常在旅游合同、风险告知书上有载明要求游客妥善保管的条款,或者领队在旅游行程进行中也有反复提示,但由于境外治安问题是旅行社不可控的,发生丢失、盗抢的情形非常之高。所以不少游客开心出门,最终因贵重财物、护照丢失败兴而归。钱财、护照丢失本来就让人心情不佳,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也无法再继续让游客跟团,只能让游客签署离团协议。但是游客因此产生了如住宿费、交通费等无处承担,就会找旅行社说事。 事实上,这就与顾问单位咨询笔者的情形一致。游客自行保管护照期间,被盗抢或遗失护照,属于游客因自身原因无法跟团需要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况。虽然对游客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旅行社确实没有义务为其负担滞留期间的住宿费、返程的交通费等,只是就旅游团费扣除已经实际产生且无法退还费用的部分,旅行社应当返还游客。当然,在事发后于情于理都应给予游客必要的协助。 03 给出境游旅行社的一些小建议 1.着重标记相关的安全风险提示。出境游相对于国内游存在更多不确定性,即便旅行社再小心,但是由于客观环境不同,发生暴乱、盗抢的风险可能更高。首先,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出行前,应在旅游合同、出团通知书、行程单中使用加黑加粗字体标注好相关注意事项(如越南摩托车抢劫、欧洲抢劫、南非抢劫等),若有出团说明会的,领队也应当对游客就该类问题进行强调。 2.领队应注意在行程中反复对相关安全风险进行提示。在行程进行中,乘坐车辆、入住酒店、餐厅就餐时,领队也应当时刻提醒客人,注意人身财产安全,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尽到旅行社的安全告知义务。注意利用摄像、录音等,将事前做到的安全风险告知进行留痕;必要时,应在事发后做情况说明,请求同团游客进行签字确认。 3.在事发前建议游客购买包含行李物品遗失的意外险。目前中国游客海外旅游购买的保险更多的是关注人身安全保障方面,比如发生意外事故、人身伤害、海外就医等,这方面的赔付费用很高,但是对于随身财产方面的保障则比较薄弱。有的保险里面甚至没有关于财产丢失的赔付额度。所以,针对某些治安状况较差,发生盗抢事件概率较高的国度,旅行社可以在事发前提示并建议游客不要携带过多贵重物品,若确需携带的,购买相关的意外保险;若有的旅行社经济实力雄厚,也可以考虑为游客投保并将该点作为宣传卖点。 4.事发后积极协助报警,帮助游客整理遗失物品清单。在游客发生行李或物品遗失或被盗抢的情况下,旅行社工作人员在知晓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对客人进行安抚,确认行李物品已经遗失或被盗抢的情况下,应当协助游客报警,并同时协助客人整理物品遗失清单。安抚好情绪后尽快让游客签署离团情况说明,固定事实情况。 5.对于遭受人身损害的、签证、护照盗抢的,给予必要帮助。由于行李物品在旅游过程中遗失、被盗,必然影响游客旅游心情,更有甚者,签证、护照一同被盗抢,或者还因此遭受了人身损害的,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积极协助游客当地就医;对于游客提出要提前返程、代订酒店、机票等“小”要求予以认可,并对其中产生的一些较小的费用主动进行垫付。对于旅游费用也不用过分担心,游客因此提前返程的,实质上就是提前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中途被解除的,按照相关规定,旅行社可以扣除已经发生且无法退还的费用,将尚未发生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6. 旅行社还需注意对游客大件物品的保管。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对于像护照这类重要的小件的物品,旅行社没有监管义务,旅行社更多的是提示游客自行保管、贴身携带(除护照外还有如现金、手机、表、相机等贵重物品)。但某些无法随身携带大件行李物品(如大行李箱、衣物等),一般情况下均在履行辅助人(地接社雇佣的旅游车驾驶员)的控制之下。虽然作为保管人的履行辅助人并没有向游客出具保管凭证,但根据旅行社保管游客大件行李的交易习惯,可以确定履行辅助人和游客之间的保管合同成立。由此,履行辅助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行李,若是大件物品被盗抢的,根据《旅游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即便是由于司机或其他履行辅助人监管不力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游客也有权利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说组团社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但是旅行社应明白,游客提交保管的物品应当为一般物品,如果大件行李箱内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需要保管的,游客应当事先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这是贵重物品保管中必须履行的手续。如果游客没有事先声明的,所谓的贵重物品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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